大学教授擅自在外兼职遭解雇,法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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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55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谢某入职某大学任副教授,任期2018年9月至2024年7月。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载明,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兼职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2020年4月,谢某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某设计院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将其注册建筑师资格及城乡规划师资格转至设计院,并由设计院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及缴纳社保,且设计院自当月起为谢某支付相应工资。学校以谢某擅自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某大学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和谢某与某设计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存在重叠部分,且谢某已将其注册建筑师资格及城乡规划师资格转至设计院并由设计院为其缴纳社保。这足以让某大学认为谢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外兼职,其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遂依法认定某大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重点

  劳动法律法规虽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在外兼职,用人单位依约行使单方解雇权的,法律予以支持。本案处理有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同时警醒广大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及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