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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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胶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职工赵某于2020年6月1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以工伤为由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该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书面告知赵某应于2021年6月1日返岗上班,赵某仍以其工伤需要治疗为由请假,在未获批假的情况下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其请求后,赵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理查明,赵某发生工伤后,公司一直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保险并安排了较长的停工留薪期且在期满后仍向原告发放工资,已尽到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原告自发生工伤后已达一年没有向被告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对原告进行管理并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爱岗敬业是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热爱岗位、勤勉工作,通过辛勤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也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给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理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连续旷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明显违背一个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的勤勉忠实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相应补偿赔偿。(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