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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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胶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某公司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2021年9月6日,某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微信群中通知:针对试用期员工王某去平度市出差,强制公司超过合理费用为其加油,公司决定解除员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并在随后几天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2日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3.未办理必要的工作交接与述职汇报。王某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权益,以公司无故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支持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王某入职不足一个月,某公司在试用期内,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对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且从王某提交的微信通知内容及王某的陈述来看,某公司和王某对公司事务已经产生不可调和的分歧,此时某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某以公司无故辞退为由主张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考察不仅包括业务能力方面,同时也包含团队合作能力、任务执行能力、是否服从领导、是否符合企业文化等多个方面。当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具有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恰恰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性的体现,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证明责任不应过于苛责,用人单位只要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就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过于严苛,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暂时可能维系了劳动关系,但从长久来看,既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也不能长久维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