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某某与胶州某化妆品店于2020年12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劳动者离职后半年内仍需承担保密义务,违约金为20000元至50000元。后邢某某离职,并在与胶州某化妆品店存在竞争关系的店面工作。胶州某化妆品店认为邢某某违背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遂于2021年8月12日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一、邢某某归还该化妆品店所有店面会员资料并交接其他相关工作事宜;二、邢某某归还违规拿走的货物并承担相应罚款风险;三、邢某某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即其利用店面会员在其他竞争品牌店面销售而给被告带来的直接损失19758元;四、邢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胶劳人仲案字(2021)第15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邢某某存在违约行为,需支付胶州某化妆品店违约金20000元。邢某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通过庭审查明,邢某某系胶州某化妆品店的店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合同期内,遵守双方的保密协议书,严格保守被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违反此规定原告需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保密协议书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邢某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胶州某化妆品店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保密协议,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邢某某在离职前后,利用其在被告担任店长期间掌握的客户资料在其他店面销售同类产品,以实际行为持续违反该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邢某某确实存在违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的保密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邢某某向被告胶州某化妆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后邢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附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做出的的择业限制。竞业限制条款的设定,系为约束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保持有序的市场环境。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若双方违背上述条款,则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义务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约定自动解除,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当用人单位拒不履责时间过长时,劳动者亦享有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劳动者的职务、薪酬待遇水平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主观过错程度予以确认。(刘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