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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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42

裁判要旨

  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权益。

简要案情

  朱某系某服饰公司员工,被安排至某商场担任导购员。朱某与服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商场,服饰公司因经营需要调动朱某工作地点的,朱某应当服从。合同签订后,朱某即在商场某男装专柜任导购员。期间,因服饰公司在该商场男装专柜撤柜,服饰公司遂与朱某协商安排其至同一商场某女装品牌担任导购员,朱某拒绝。随后朱某提出仲裁、诉讼,要求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服饰公司驻某商场男装专柜担任导购员。在合同履行中,因服饰公司驻商场男装品牌被清退撤柜,并非系其主动自行撤柜。且服饰公司基于实际经营和用工需要安排朱某上岗的女装专柜,工作地点仍在同一商场,工作岗位仍为导购员,服饰公司对朱某的工作安排,员工应当服从。然而对于服饰公司的工作安排,朱某直接予以拒绝,应视为朱某自动离职。其要求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无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原岗位类似,毋需专业技能或者特殊资质的,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滥用用工管理权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除外。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职工离职原因后,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平等保护劳动争议各方利益,体现了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又树立了规范用工意识,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