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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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如果因为自身过错,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简要案情

  瞿某是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1年3月,物流公司与瞿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之后,物流公司安排瞿某去上海为某公司送货,瞿某将货物送错地址。该货物在出口报关后被追回,产生费用25000元。某公司从物流公司的运输款中扣除该笔费用。物流公司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瞿某赔偿送错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25000元、商誉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瞿某认可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职,在送货过程中将货物送错了地方。但在该起送错货物事件中,瞿某的过错行为仅是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鉴于瞿某已从物流公司离职,故酌情认定瞿某赔偿物流公司损失5000元。对物流公司要求瞿某另行赔偿商誉损失50万元的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其次,应当综合考虑单位正常经营和行业性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公平性、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程度、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酌定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