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社保改发社保补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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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1日  阅读量:92

裁判要旨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约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保险项目。

简要案情

  陈某系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某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发放工资时另外发放社保补助,陈某亦在《职工工资表》上签名确认。2020年10月,陈某要求某公司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后陈某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5月,某公司为陈某补缴社保费用,其中包括陈某个人应承担部分一万余元。某公司遂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陈某返还社保补贴及代缴社保的个人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陈某约定以每月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而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相悖,该约定无效。某公司已为陈某补缴了社保费用,陈某此前领取的社保补贴系重复获得的社保福利待遇,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据此判决陈某返还已领取社保补贴及已缴社会保险费中其个人应当承担部分。

典型意义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面对双方合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规范法律行为,劳资双方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面临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因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默认并从中获利的,其本身也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选择领取社保补贴,需返还每月所得的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