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毕业证书。在毕业前,王某于2021年5月2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2021年5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某汽车销售公司称王某入职时尚末毕业,系公司实习生,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29日起,即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某汽车销售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8月要求王某继续工作,但王某无故末出勤,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至七月份。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关系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一方面王某在进入某汽车 销售公司时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另一方面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1年7月、8月通知王某继续返岗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是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入该公司,故王某在某汽车司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同于大学生以社会实践为目的而进行的实习,双方劳动关系应自王某入职公司时,即2021年5月2日起建立。
典型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推动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言,毕业前实习是双向选择的重要考察期,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要保障应届毕业生合法的劳动权益。本案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切入点,考察劳动者年龄、用人单位返岗通知等因素,明确双方已形成以就业为目的的意思合意,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将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以此规范用工秩序,保障劳动力市场平等,推动就业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企业和在校生的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