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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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铜仁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铜仁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7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徐某某于2016年5月到铜仁某公司做汽车外检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金额。徐某某在铜仁某公司工作至2021年,铜仁某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某为维护自己权利,徐某某向碧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即解除徐某某与铜仁某公司劳动关系;支持徐某某欠付工资1900元;驳回徐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徐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铜仁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铜仁某公司未依法给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某可依法解除与铜仁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主张经济赔偿金,故法院依法支持徐某某五年的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破坏公司形象,也对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带来冲击。员工是企业的“细胞”,只有“细胞”活了,企业才能活起来。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法院依法支持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应当依法履职尽责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