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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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奖惩。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对同一劳动者的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经营岗员工。2019年12月17日,公司以张某未经报备的情况下出入境香港,对其进行三级警示处罚,罚款5,000元。2020年12月10日,张某签署一份事实确认书,确认其于200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境的行为。2021年1月22日,公司告知张某,“经检查发现,张某在明知因私出国(境)应当事前申请的情况下,2009年至2019年期间有19次未经申请擅自出国(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理”。同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针对张某2009年至2019年期间19次违规行为。2019年12月给予张某的三级警示通知仅针对其2019年违规出入境的行为。张某则认为,2019年12月的三级警示处罚系针对警示之前所有的违规出国(境)行为。并提供2021年1月12日其与公司人员的谈话录音,其中工作人员表示“……前期的处理,他们认为是太轻了……”“之前的部门处罚还不是最合适的,所以再提请这样一个审议”等。后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21年1月12日张某与公司人员的谈话录音,公司人员在谈话中确认2021年1月的解除行为系对2019年12月三级警示处罚的重新升级处理,二次处罚实际针对张某同一违规行为,显然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构成重复处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法院判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应依法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一事不再罚”虽然是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广泛适用于各类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一事不再罚”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劳动者的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对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重复行使处分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优化进步,实现用人单位良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