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裁判要点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除紧急情况等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同意在休假期间加班为由主张严重违纪,一般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19年春节放假前,公司以张某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拒绝。随后,张某休了27天超长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休假到岗工作不久,张某被公司开除。开除通知中,明确张某恶意拒绝执行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恶意侵占公司规定的8小时劳动时间;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等。公司认为张某春节休27天假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同时,《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即午餐和休息时间共计半小时,而张某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张某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应获得充分的休息,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自己正当假期。对于午休时间,公司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午休只休息半小时也并不合理。被开除后,张某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张某休假期间和春节放假期间,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其不同意带电脑回家进行加班,不能认定为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张某通过正常流程获得春节休假,并非公司主张的“失联”状态。针对午休时间争议,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午休半小时,但审理中公司提供的证人陈述的午休时间与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午休时间并不一致,难以证明公司严格按照《员工手册》午休半小时规定执行,综上,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可见,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占用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延长的工作时间需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的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