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为某单位员工。2019年1月1日赵某向该单位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本人要求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随工资发放给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该单位不再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2022年10月,赵某提出仲裁申请,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设立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享有的金钱补偿与生活保障。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的事实基础是用人单位具有过错,即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如果劳动者只追求眼前利益,要求直接领取单位应缴费金额,是对自己未来不负责,增加了养老风险,也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管理,是对社保制度的破坏。因劳资双方均对结果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