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的,不应视为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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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张某2001年8月调入某机动车检测站工作。2003年1月至2021年12月张某未上岗工作,期间,张某于2003年8月因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定罪免诉。某机动车检测站未就此做出处置。2022年4月25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于200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机动车检测站补偿2003年1月至2021年12月工资41万余元。仲裁委最终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补偿工资的申请。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确认期间劳动关系的,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外,应予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请求的,未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