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市某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曾征用某村集体土地,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村委会成立劳务公司,招收被征地村民并派遣至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从事装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当生产单位任务不足,导致待工的,按大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工资。后生产单位因市场需求量降低减产,导致装卸工人待岗,劳务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径行将劳动者派至其他物业公司保洁、巡逻等岗位,劳动者一方以劳动地点离家太远、工资降低为由明确表示拒绝。劳务公司认为劳动者旷工,向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待岗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拥有一定自由度与协商空间,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近几年,我市各企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整合、变更劳动岗位的情况有所增加。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行为应具备合理性,不应降低劳动者的级别、工资待遇,还需结合调岗原因、工作环境、劳动成本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经双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审理也应遵循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尊重企业自主权与市场主导地位,着力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诚信磋商,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好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