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的用工形式为不定时工作制。杜某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公司处以警告处分,有效期为六个月,杜某签收了该违纪处分通知。在公司对杜某调查过程中,杜某自述曾虚报库存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某公司以杜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超过5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由,与杜某解除劳动关系。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逾期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因素,其中又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为主。为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与限制。但同时,劳动者应尽职尽责完成单位交办的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为获取提成奖金、销售津贴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如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忽略用人单位自主建立用工制度的约束力,将损害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破坏本地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