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为由拒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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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费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薪酬福利体系管理方案》“加班前填写申请单,经审批后执行”的规定,费某未填写加班申请单,故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审批制度,但未举证证明该制度的制定、通过以及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执行了该制度,故其仅以费某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不应支持。某公司应当向费某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点评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支配劳动者加班,又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设置障碍。对此,仍应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而不能仅以“未填写加班审批表”来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