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应根据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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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胥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胥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曾代表其担任监事并持有股份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曾向他人发送与某公司业务类似的A公司宣传册。某公司要求胥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确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胥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胥某工作仅3个月,获得工资2万多,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适当调低。本案判决对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确定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