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应均由劳动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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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0

简要案情

  沈某在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主管,其负责的工作中包括安保。某公司无明确及详细的安保工作流程。2020年左右,某公司内部员工与他人配合盗取公司电池片,后被判刑。某公司以沈某未能履行安保管理职责,严重失职,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某公司的安保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沈某主要负责其中的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而某公司在并未制定安保工作流程的情况下,将安保管理漏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完全推卸至沈某个人,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某公司向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点评

  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企业本身是建立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在企业未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不能将所有经营与管理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