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要求各关联企业对未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魏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至某石料公司任项目经理,2009年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石料公司负责人陈某又于2009年、2015年设立某石刻公司、某石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石材加工、销售。2014年,魏某再次受陈某邀请任职厂长,负责安排生产加工,但陈某未明确魏某具体与何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陈某设立的三家公司办公地点一致,财务管理混同,石刻公司、石文化公司、陈某及其亲属均向魏某转账支付过劳动报酬,魏某亦无法分辨与何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7月1日,陈某向魏某出具对账说明,载明欠魏某工资及报销费用229372.54元,并称其工作的单位由三个公司组成,工作不分公司,所欠工资由石料公司付108545.28元,石刻公司、石文化公司付120827.26元,但对账后魏某其仅收到石料公司支付的108545.28元。魏某遂于2022年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石刻公司、石文化公司共同支付其劳动报酬120827.26元。仲裁终结审理后,魏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石刻公司、石文化公司存在办公地点、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等混同的情形,属于关联公司,故魏某主张石刻公司、石文化对其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模糊不明,用工主体混乱等问题,企业间互相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者与各关联公司之间均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赋予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及主张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连带清偿劳动报酬的权利,有效避免了混同用工的责任真空现象,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行为,明晰用工责任主体;同时提醒劳动者,即使被认定存在混同用工,法律法规赋予的劳动权益也不能重复享受。
审理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