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方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翁源某建筑公司在承包某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李某财,李某财聘请工人李某安为该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李某安的左手不慎被石头砸伤,经翁源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中列明用人单位为翁源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没有为李某安缴纳工伤保险费。

  李某安认为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建筑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安由李某财直接雇请,其工作时间可自主决定,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不受被告建筑公司管理和控制,案涉双方的关系不满足劳动关系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法院综合案件情况,依法判决建筑公司向李某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1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工程建设项目中违法转包、分包现象较为常见,部分工人没能按项目参保,或者无法厘清层层转包、分包关系而找不到用工主体,导致工程建设项目中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曲折漫长。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法院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依法支持劳动者直接向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有效保护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下就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