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用人单位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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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魏某为韶关某公司员工,于2014年6月19日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被返聘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1年6月6日,魏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因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始兴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发时,公司未为魏某购买工伤保险。

  因就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和公司协商不成,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及护理费等费用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不适用该条例,但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公司主张其与魏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无须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魏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对退休返聘人员遭遇工伤后的权益维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保障,但可参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