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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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至2021年12月,雷某经营其个人的装饰工作室,曾先后聘请邓某等人作为员工、工人。期间,雷某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将收取的工程款用以购房、为女友支付购车首期款等。2022年1月19日,乐昌市人社部门责令该工作室限期整改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但作为经营者的雷某仍未能足额支付。

  经审计,雷某共拖欠33名员工、工人工资38万余元。案发后,雷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部分工资,至案件一审宣判前仍拖欠工资款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工人劳动报酬26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理应优先受偿,但本案被告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却未将所得工程款用以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于个人生活的大宗消费,属于以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审理期间,法院积极敦促被告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帮助劳动者追回部分劳动报酬,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力震慑类似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为企业经营者、用人单位等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