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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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某人力公司、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某人力公司请产假至2020年4月2日。某人力公司主张王某某利用连续请假的方式旷工,公司为王某某发放10月份工资410.20元后未再发放工资。王某某自2020年4月2日休完产假未再上班。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2日终止,并要求某人力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至产假结束的工资8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但该时间尚在王某某申请的哺乳休假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情形消失时终止,因王某某申请休哺乳期至2020年4月2日,且王某某亦自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0年4月2日,故判决确认某人力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日终止,某人力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日工资共计8000元。某人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妇女能顶半边天”,中国女性社会劳动参与率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稳居前列。依法保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和福利待遇,是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组织社会生产的必然要求。本案有力保障了女职工哺乳期内续延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消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法官提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需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保障女职工“三期”权利,依法为女职工发放“三期”工资,缴纳生育保险,协助女职工领取生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