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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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阳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酒吧。2021年7月,汪某入职该公司担任舞台总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汪某购买社会保险。汪某的上班时间不确定,由该公司根据营业情况安排。2021年10月,该公司以汪某在职期间违规克扣其他员工的工资,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雇汪某。后汪某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资报酬差额给汪某。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汪某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不应认定汪某为非全日制用工,故认定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次,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汪某违规克扣其他员工的工资,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外,该公司作为经营室内娱乐及酒吧的企业,在节假日及休息日顾客应会明显增多,且汪某也认同是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安排其上班时间,故判决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工资报酬差额。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重视自身可持续发展,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故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不应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娱乐公司属于酒吧类经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殊性,可以根据公司运营特点,酌情确定劳动者上班时间,本案没有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工资报酬差额,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