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于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在某公办乡下小学担任民办教师,薪酬由该小学发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政策调整,该小学被改制为某中心小学的教学点,所有教职员工的人事关系一同并入某中心小学。后陈某请求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中心小学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仅支持双方于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不服该裁决,向阳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于1997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在某公办乡下小学工作,接受该小学的指挥与管理,并取得对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该小学已被整体归并入某中心小学,那么该小学原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也依法转由某中心小学享有和继受。据此,判决确认陈某与某中心小学于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非公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组成部分,包含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临时代课教师。他们是国家在教育资源匮乏的年代,为解决农村学校教师短缺的问题而引入的群体。非公办教师没有正式的事业编制,没能享受和在编教师一样的福利待遇,但却承载着与在编教师同样的甚至更繁重的教学任务,为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法院依法确认陈某与某中心小学的劳动关系,保护了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