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休息室待命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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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排修造厂行政确认纠纷案
来源:阳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38

基本案情

  谭某为某船排修造厂工人,从事机械工,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一般是带班安排工作,没有安排时会在厂里的休息室休息。2018年8月21日14时许,谭某在厂里的休息室出现胸部疼痛持续不缓解,随即告知同事李某,李某即报告厂领导并通知谭某家属。随后李某与谭某家属一起送谭某至某镇卫生院,因其病情危急,某镇卫生院即派救护车送谭某去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过一系列急救措施,谭某于当天18时许宣布因急性心肌梗死而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月,人社局经调查询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谭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某船排修造厂不服,向阳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谭某于事发当日完成上排工作后在休息室,仍受某船排修造厂支配和其工作制度约束,是处于时刻待命待岗的状态,其在此期间突发胸部疼痛、心肌梗死,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应视同工伤。某船排修造厂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必然包括工作间隙的合理休息时间和根据工作需要待命的合理区域,机械地将疾病发生时未正在作业的时间、空间状态认为是“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社会生活与日常观念的常理常态。因此,本案谭某在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休息区域待命突发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