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企业应与员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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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阳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招聘快递仓管员,林某报名应聘并入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主张林某是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其公司工作,没有与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后经劳动仲裁,认定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招聘员工的主体资格,林某应聘的是该公司的快递仓管员,其工作内容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份,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及考勤均由该公司安排,该公司提供银行卡给林某且发放工资至银行卡,因此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构成劳动关系,应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给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快递行业是近年迅速发展的新业态,快递员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出现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如劳务派遣、外包承揽、加盟协作等。然而,随之也产生了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规避法律责任,通过签订协议进行包装的情况。本案中,林某应聘的是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快递仓管员,需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大部分工资由该公司支付,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识别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