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滥用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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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某环保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阳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朱某入职某生态投资建设公司,并于2017年10月被同集团的某环保科技公司借调。2018年3月,某环保科技公司任命朱某为常务副总经理。2019年3月,某生态投资建设公司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并将其工作关系转移到某环保科技公司。2020年3月,某环保科技公司拟对朱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年7月,朱某以某环保科技公司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以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从当日起与该环保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朱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某环保科技公司辩称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朱某工作岗位,从常务副总经理职务调整为运营工程师,并降低薪酬,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但是该公司没有举证调整朱某岗位和降低薪酬的合理性,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属于该公司单方的行为。遂判决该公司支付2020年6月、7月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用工自主权不得滥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符合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没有给劳动者造成明显不利、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或其他违法情形等要求,并应对其调岗的充分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与朱某协商一致、未举证证明朱某调岗的标准,擅自将常务副总经理职务调整为运营工程师,并降低薪酬,损害了朱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对以后如何依法把握好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管理权的范围及尺度等均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