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蔡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某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蔡某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7月1日,蔡某被派遣到某福利院工作。2020年7月15日,蔡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蔡某已获得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应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款。后蔡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蔡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蔡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蔡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向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中同属于财产损失的医疗费赔偿项目,以受害人实际支出的损失为限,不能重复获得赔偿。故法院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蔡某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蔡某诉求的医疗费。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正确处理工伤纠纷,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涉及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中部分兼得会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双重保障”,也为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行使权利救济提供“双保险”,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劳动者工作条件及工伤保险购买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