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五金制品厂从事抛光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谢某从某五金制品厂离职。谢某的工资为按件计算,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8656元。2021年3月,谢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某五金厂向谢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542.89元。某五金厂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是某五金制品厂招用的工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某五金制品厂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谢某离职时仍未与其签订。谢某请求某五金制品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谢某与某五金制品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五金制品厂依法应向谢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