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的,不得再以劳动者主动辞职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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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幼儿园劳动争议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20年9月入职某幼儿园任教师。2021年6月30日杨某递交《辞职信》,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园长,我不辞工了”,该法定代表人回复“好的!我开心。” 2021年8月2日,某幼儿园出具《通知书》称,杨某于2021年6月30日递交辞职信,该园同意杨某于2021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自当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后杨某诉请某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于2021年6月30日递交《辞职信》,但后又撤回辞职申请,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幼儿园再以杨某提交《辞职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提交《辞职信》后又与用人单位重新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辞职信》为据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