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不具备从属性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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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3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乔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车辆一台,约定用于乔某通过某科技公司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同日,乔某注册成为某科技公司网约车运营平台司机,由乔某勾选确认的《司机用户服务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为挂靠合作关系。2021年6月1日,乔某与第三方公司提前终止《汽车租赁合同》。乔某诉请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某自行注册成为某科技公司网约车司机,其可自行安排上下线时间,亦可自行选择接单,双方之间未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程度,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遂判决乔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业态下网约车司机与运营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应以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为审查重点,从网约车运营的特点入手,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模式、接单自主性以及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监督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