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应按照疑似职业病诊疗前的工资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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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3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阻焊显影工作。2018年6月起,蔡某因反复咳嗽辗转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被诊断为“尘肺可能性大”,后持续在普通医疗机构治疗。2019年8月,蔡某被确诊为尘肺病叁期,2020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0月,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叁级。

  自蔡某因病离岗之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蔡某经仲裁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按照2018年6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等。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自2018年6月起因反复咳嗽一直持续住院治疗,直至2018年10月被诊断为疑似“尘肺”,此时电子公司未依法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最终确诊需要经历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在职业病确诊之前,劳动者在普通医疗机构对工伤引发的疾病进行治疗,未正常提供劳动仅领取病假工资的时段不属于患职业病前正常工作时间,不应作为计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标准的时段。遂二审改判电子公司按照2018年6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蔡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

典型意义

  职业病的发现从劳动者出现症状就诊直至经专门医疗机构确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职业病的医疗确诊时间距离劳动者实际患病时间具有滞后性,故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起算时间应当结合具体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是否连续等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者在被确诊为职业病之前持续对同一病症进行治疗和诊断的,应将其最初开始在普通医疗机构就诊之时作为认定“患职业病前”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