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依法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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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潍坊某公司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宫某系潍坊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9日晚,宫某与单位同事聚餐,聚餐结束宫某回家后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宫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潍坊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潍坊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系潍坊某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劳动者各项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宫某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因潍坊某公司未为宫某缴纳社会保险,宫某遗属无法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故应由潍坊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

典型意义

  实践中,劳动者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工伤(亡)保险责任。而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上述费用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