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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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山东某公司业务提成纠纷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32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6日,董某到山东某公司处工作,从事设计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形式为:基本工资+业务提成。2019年8月28日,经董某与山东某公司会计核对,山东某公司欠发董某2018年业务提成22575.39元。2019年9月6日,董某以山东某公司未及时发放业务提成为由向山东某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9月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业务提成,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董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提成是劳动者除基本工资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按照劳动者的实际业绩,给予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业务提成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计件工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即按照营业额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本案中,董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能够证明山东某公司欠发业务提成的事实。据此,对于董某要求山东某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诚信,是治企之本。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期、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业务提成是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应该及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包括业务提成在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业务提成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