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石某于2018年6月15日到潍坊某公司处从事电工工作。2018年10月15日石某在工作中受伤,当日住院治疗,诊断为食中指离断伤,至2018年10月22日好转出院,住院治疗7天。石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潍坊某公司未为石某投保工伤保险。但潍坊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石某就此获赔伤残待遇4万元。双方就该4万元应否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产生争议,石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潍坊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潍坊某公司未依法为石某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由潍坊某公司向石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石某通过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已经获赔伤残待遇4万元,石某也认可已收到该款,但认为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畴,不影响工伤赔偿。经查,根据雇主责任险合作协议,该保险的性质是为解决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理赔减轻企业风险的保险产品,该4万元应从潍坊某公司承担的工伤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者在被确认工伤后通过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制度可以获得补偿。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向劳动者给予赔偿。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护对象为企业或雇主因法定责任产生的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已经赔付的数额应从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数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