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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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仍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日,欧阳某某到某服饰店工作。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21日,欧阳某某向服饰店出具申明:“本人在服饰店工作,企业为遵守国家劳动法,自2011年至今一直要求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举,本人由于劳动合同内容理解不够,因此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31日,服饰店向欧阳某某、罗某(另一职工)发出《通知函》,表示鉴于店员欧阳某某与罗某在店方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均以各种理由拒签。公司正式通知于2017年8月15日,终止与二人的劳动关系。欧阳某某工作至2017年8月15日止,此后未再到服饰店上班。欧阳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以服饰店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服饰店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服饰店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服饰店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服饰店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欧阳某某于2013年1月1日起到服饰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双方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欧阳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的申明,表明用人单位自2011年至今一直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本人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服饰店以欧阳某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存在违法之情形,遂改判其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点评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双方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仍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受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