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定了三种考勤方式,仅提供一种能否证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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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6

裁判要旨

  公司规定考勤方式为三种:到公司上班时考勤机指纹打卡、外出办事时通过企业微信打卡、请假调休时纸质填写相关情况。职工所在岗位需要出差,公司不能仅以考勤机指纹打卡记录证明员工缺勤、违反规章制度。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该职位需要出差,乙方表示接受。2018年7月12日,科技公司出具一份通知书,称陈某在职工作期间,涉嫌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陈某正处于怀孕期间。陈某生产之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该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科技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损失和生育医疗费。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规定了三种考勤方式,但仅提供了考勤机指纹打卡记录,以证明被告有迟到、早退、旷工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由于公司有三种考勤方式,故不能排除陈某通过其他两种方式考勤的可能。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陈某所在岗位需要出差,由此也可证明陈某当存在通过其他两种考勤方式考勤的情况。故原告仅提供指纹考勤机的考勤记录并不能当然证明被告存在迟到、早退以及旷工的情况。此外,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需根据员工出勤情况核发,据此可知公司在发放工资之前当会通过终端对员工的出勤情况予以审核,但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前曾因被告迟到、早退以及旷工而核减扣发被告工资,由此也可印证被告之前并不存在迟到、早退以及旷工的情况。科技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损失和生育医疗费。

  法官点评

  本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虽很完善,但由于有多种考勤方式,且各种考勤方式不能有效对接,致用人单位陈述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无法得以证明,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