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同样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基本案情
牟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聘任牟某为新能源板块总经理,保证牟某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2018年10月1日,牟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资方支付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中,牟某自认2018年已休年休假5天。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定年休假天数或工资报酬标准的,均合法有效,不属用人单位单方给予劳动者的劳动福利,未休假均可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和单位双方合同约定牟某每年享有15天的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按照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牟某自2016年12月1日入职,至2017年11月30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此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至2018年10月1日牟某离职为止,折算牟某2017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1天,2018年11天,尚有7天的年休假未休。据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法定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向牟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官点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同样应支付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