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实际从事劳动受伤也应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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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河北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某项目外墙门头装饰及拆除工程,系河北某公司从某置业公司处承包。随后,河北某公司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李某。马某由李某雇佣,在现场主要负责设计、部分施工、介绍材料商、雇佣其他施工人员等。2019 年 6 月 16 日,马某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髋臼骨折。2019 年6 月 1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马某住院治疗。马某住院及部分医疗费用系李某支付。马某先是起诉要求河北某公司和李某承担劳务者受害责任。但法院认为李某和马某系承包合作关系,驳回了马某请求。马某又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河北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于 2021 年 10 月 15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马某与李某系承包合作关系为由,驳回了马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双方陈述,马某在施工现场虽然承担部分管理工作,但亦直接参与具体施工,提供部分劳务,具备类似于劳动者的身份。本案中,河北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马某进行施工,马某在该工地施工时受伤,河北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方应当对马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河北某公司对马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有承包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招用工人实际进行施工。包工头虽然名义上是承揽人,但实际上其仅仅是组织工人负责施工,其本人也具有专业技能,承担了实际的劳动,因此在某些具体事务中,包工头也具有劳动者身份,包工头在工作过程中伤亡与普通工人无异,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通过本案有利于节制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对保障建筑行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