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照看病危父亲,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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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商务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52

基本案情

  李某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师。2022 年 1 月 21 日,李某父亲患癌症晚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张某请假,并通过邮件告知领导“因父亲病重需紧急返乡,特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1 月 30 日。当日,李某便回家照顾重病父亲。期间,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材料,李某亦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1 月 28 日,李某父亲不幸病逝。当日,公司却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解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违法。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不予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员工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李某父亲患重病病危,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向公司请假,在照顾患病父亲期间也将其父患病的相关资料传给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亲重病的情况下,仍以请假材料不全,未经审批为由,要求李某到岗,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综上,李某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本案中,职工为了照顾患病父亲请事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也是一种孝亲敬老的行为。百善孝为先,企业也应以同理心加以对待,给予职工请假便利,而不是机械管理,消极应对。本案对于树立孝亲爱老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