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的佣金发放应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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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6

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张某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签订《薪酬确认单》约定:“月度薪酬 5000 元。在佣金发放日期前离职、辞退、调动等,则该职员只发放应发佣金的 50%。每次佣金发放时预留 10%至交房后发放。”2021 年 5 月,张某称公司以结构优化为由,要求其离职,并拒绝支付涉案 15套房屋的佣金。张某离职时涉案 15 套房屋已完成网签,但均未交房。公司认为张某离职后还需他人接手交房等后续工作,故不应发放因贷款和分期付款等原因未到账部分的佣金。张某认为其已经完成了网签等关键性工作,应支付其全部佣金。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奖金发放制度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佣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有全部佣金,但张某已完成 15 套房屋的网签,对于劳动者要求发放其工作对应部分的佣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公司称分段佣金的设计,系因为销售房屋是一个涵盖网签、贷款、交房等节点的持续性行为,虽公司认为员工离职后还需要其他员工完成后续工作,但并未举证证明有其他人接续及后续的工作量。考虑到交房亦是整个销售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司制度规定佣金发放时预留 10%至交房后发放,故预留 10%佣金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按照 90%标准向张某发放佣金。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佣金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离职时佣金应该如何发放,人民法院应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情况等综合判断。公司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但公司制定的发放规则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公司在通过规章制度实现对劳动者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规章制度的严谨性、规范性、合理性,提高有效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