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 2012 年 1 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4 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周期不得超过 15 日。但实际用工中,王某每天工作均超过 8 小时,公司于每月中旬分两笔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王某主张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故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仲裁未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员工签到表、报班表、签字的考勤表,均可证明王某每天工作已经超过了 8 小时,并且根据银行对账单反映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可知,公司每月工资分两笔转,但每月仅支付 1 次工资,与双方合同关于支付周期不超过 15 日的约定不符。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证据。综上,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形式、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一方面采用全日制用工的实际用工形式,一方面却要求员工与其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从而规避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名义上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上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均不符合规定,也未进行备案,因此双方实质上形成了全日制劳动关系。通过本案也告知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用工特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既不能达到规避用工责任之目的反而会引发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