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允某互联网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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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垫江县法院、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5日,王某某与允某互联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对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12月14日,允某互联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王某某,称因王某某个人不接受去新公司工作,选择留在总部,现通知王某某于2021年12月15日前往公司二楼办公,薪酬保持不变,工作内容分别向应用中心副总监、研发总监进行汇报。其后,允某互联网公司HR通知王某某,因其工作不饱和,故要求王某某临时支援开州的市场拓展等工作,但未明确说明临时支援的时间。2021年12月16日,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安排王某某梳理关于纺织、食品、制药、环保行业企业客户的使用案例及其他工作。同日安排王某某下周一到开州出差,王某某未予同意。2021年12月22日,允某互联网公司认为王某某拒绝服从临时安排的支援销售部工作,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属于A类过错,故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上签字。后王某某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允某互联网公司支付赔偿金。允某互联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允某互联网公司称安排王某某进行梳理、出差等工作与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内容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因王某某不愿意前往新成立的公司,故允某互联网公司安排王某某到销售部从事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关的工作,允某互联网公司虽称王某某的工作不饱和,安排的临时支援工作系了解客户需求等,且临时支援的工作与王某某的本职工作存在联系,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允某互联网公司虽称系临时性安排王某某支援销售部工作,但实质是变相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变更王某某的工作内容,因未协商一致,王某某有权拒绝,允某互联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有权请求允某互联网公司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用人单位劳动法意识的逐渐加强,用人单位在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方法上越来越多样也越来越隐蔽,具有外观上的合法化,这无疑导致劳动关系的愈发紧张。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保障,但是劳动者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双方应在发展和权利上共同寻求最佳平衡点。通过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形式、降低待遇等方式变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岗位与工作内容,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