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1日,郑某入职重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分公司垫江店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郑某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赌博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2020年7月25日,甲方重某电器公司、乙方郑某、丙方重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丙、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乙方到甲方报道之日起,乙方的用人单位由丙方变更为甲方;2、乙方同意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签订后,继续郑某在重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商场从事工作。2021年2月28日郑某与其同事尹某二人因言语纠纷发生抓扯,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2021年4月14日,重某电器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因郑某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故重某电器公司同郑某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郑某于2021年4月17日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郑某不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应当严格遵守重某电器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内容,现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同尹某因故发生抓扯并导致双方受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重某电器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同郑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属于过失性辞退,并非违法解除。故郑某要求某某电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律依法保护劳动者,但是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工作期间存在打架等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