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垫江某医院人事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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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垫江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刘某入职垫江某医院。2019年1月30日,刘某(乙方)与垫江某医院(甲方)续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在聘用期内自动辞职或擅自离开甲方到别单位应聘(正常调动除外)的,除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外另应缴纳以下费用:(1)乙方经甲方出资学习、进修培训……标准为:培训期间医院支付的所有费用……(2)职称晋升服务费。2019年8月20日,刘某以其被录用为公务员为由向垫江某医院申请解除合同(协议)。2019年9月12日,刘某(乙方)与垫江某医院(甲方)签订《关于预交辞职违约金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因乙方考入重庆市女子监狱,乙方对辞职违约金有异议,乙方已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现乙方预交辞职违约金50000元,待劳动人事仲裁或法院判决有效书下达后,甲乙双方按裁决书或判决书执行,补足或退还违约金。2021年8月,刘某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垫江某医院退还违约金(押金)50000元。后刘某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与垫江某医院续签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在刘某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时,刘某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其次,根据刘某与垫江某医院续签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只有刘某在聘用期内自动辞职或擅自离开垫江某医院到别单位应聘,才应向垫江某医院支付20000元违约金并缴纳垫江某医院出资让刘某学习、进修的培训费以及职称晋升服务费。因此,本案中,刘某被重庆市司法局录用为公务员,不属于在聘用期内自动辞职或擅自离开垫江某医院到别单位应聘,不应支付相关费用,且可以单方面提出与垫江某医院解除聘用合同。垫江某医院收取刘某50000元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予退还。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强迫劳动者缴纳违约金、扣工资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留任单位。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明确自身的自主择业权利。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缴纳违约金或者扩大解释劳动合同内容来限制劳动者权利的,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