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佛山某公司与宜春某公司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外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宜春某公司为佛山某公司提供加工项目业务外包服务;宜春某公司按照佛山某公司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处理外包业务所有人员的人事相关事宜。宜春某公司与马某签订《众包合作协议》,约定马某作为经宜春某公司推荐的加盟者,可按照企业客户业务规则接受活动需求、履行相关义务、享有相关权利、收取服务费(佣金)等。佛山某公司向宜春某公司支付了劳务费。马某在佛山某公司经营场所内提供劳动,工作期间通过指纹打卡进行考勤,并居住在佛山某公司提供的宿舍中。马某的劳动报酬由宜春某公司、湖南某公司账户支付。后马某与佛山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马某与佛山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佛山某公司不服,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业务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马某在佛山某公司的经营场所工作并实际接受佛山某公司的管理,马某提供的劳动是佛山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虽然马某的劳动报酬系由宜春某公司和湖南某公司支付,但仅凭劳动报酬并非由佛山某公司直接支付不能否认马某与佛山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判决佛山某公司与马某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在新型用工模式下,生产要素出现分解至诸多企业的态势,不少企业将人事管理、业务管控、资金支付及工资结算等事项通过外包方式拆解给不同要素企业掌控负责。这种情况导致发生纠纷时,不同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用工主体与法律关系双方难以界定,使得劳动者维权举步维艰。本案中,法院着重审查合同订立过程、主营业务内容、工作管理方式,查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相对人、劳动成果享有者等待证事实,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