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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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3

案情简介

  何某曾在原用人单位从事环卫工作,后何某被安排与佛山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佛山某物业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不与何某续签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何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佛山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将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仲裁委认定佛山某物业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且何某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佛山某物业公司的工作年限。佛山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何某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仅是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佛山某物业公司,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何某已领取原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则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佛山某物业公司的工作年限。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密切相关。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如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此对新旧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