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理调岗,劳动者能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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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2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自2017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某包装公司从事车间统计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张某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2020年9月,公司将张某调岗至会计岗位。2021年12月6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调岗通知单,要求张某回到车间统计岗位工作。张某认为会计岗位职位要高于车间统计岗位,此次调岗存在贬低性遂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自2021年12月10日起即未再到公司工作。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通过岗位调整达到变相辞退为由,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05元。

仲裁裁决

  宿迁市宿豫区仲裁委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张某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处的会计岗位主要工作内容是财务账目的审核,车间统计岗位主要从事生产报表和车间工资核算等工作,两个岗位同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业务办理流程,工作地点相邻,对张某的工作技能要求相近,且张某岗位调整后的工作量及薪资福利并未发生明显改变,故可以判断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的行为具有合法合理性。张某拒不配合公司的合理安排,且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停止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生产经营实际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内的合理调岗,劳动者应当配合。对劳动者而言,不能单纯凭着主观好恶或一己之私拒绝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要求。劳动者在认为单位调岗不合理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以消极旷工的方式去对抗或激化矛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依法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及充分考虑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适当合理的变更,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