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卞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高压电工工作,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卞某的职工医疗保险呈正常缴费状态,卞某在职期间,某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卞光堂于2021年8月23日离职,并于当日至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63302元。医保中心告知卞某其缴费记录存在断缴,无法报销医疗费。卞某遂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住院期间治疗费用中医保应报销费用14697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某物业公司在卞某工作期间,未依法及时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直至2021年9月10日才补缴了卞某2021年7月至8月职工医疗保险费用,导致卞某的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6-8月)以上,而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待遇。结合连云港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核定情况,卞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124843元,遂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卞某该损失。
典型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更是其法定义务。同时《连云港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也明确了职工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如果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即使通过补办或者补缴医疗保险费,职工也只能自缴费次日起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无法弥补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本案就属于该情形。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手续,特别是新入职员工的医疗保险手续应当及时办理,避免本案情形的再次发生,“因小失大”。